招标评标评分畸高畸低怎样认定
来源:先锋招标 | 作者:安徽美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5-07-08 | 51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认定评委评分畸高畸低问题,需要结合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以及评标的具体情况,从客观性、合理性、合规性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认定方法和考虑因素:

一、核心认定标准:异常偏离与明显不合理

1. 显著偏离平均分或众数分数:

当某位评委对某一投标人的某项评分远高于或远低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同一项的平均分或多数评委的评分时,是首要的警示信号。

量化参考(非绝对):实践中,偏离平均分超过一定比例(例如±20%±30%)或绝对值超过一定分数(例如技术分偏离超过3-5分,具体视总分和分项分值设定而定)常被视为需要重点审查的异常值。但这只是初步筛查,最终认定还需看理由是否充分。

2. 缺乏客观依据或明显违背招标文件要求:

畸高:评分远高于投标文件实际响应水平。例如,投标文件对关键技术指标仅满足基本要求,却被评了接近满分;或者投标方案有明显缺陷却被忽略而打高分。

畸低:评分远低于投标文件实际响应水平。例如,投标文件清晰、完整地响应了招标文件所有实质性要求,却被评了很低的分;或者对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的优势视而不见而打低分。

 评分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和标准明显不符。例如细则未要求的因素被作为扣分依据。

3. 违背常识或专业判断:

评分结果与行业惯例、技术经济常识明显相悖。例如,对一项成熟技术的应用,所有专家都认为应得较高分,唯独某位评委打极低分且理由牵强。

对投标文件中明显的、公认的优势或劣势视而不见,进行反常识的打分。

4. 存在系统性偏差或倾向性:

某位评委对特定投标人(或多个投标人)的多个评分项普遍畸高或畸低,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畸高畸低的打分模式高度一致地有利于或不利于某个特定投标人。

5. 影响评标结果:

该畸高或畸低的评分直接导致了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改变,或者使得不合格的投标人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或者使合格的投标人被排除。这是认定其严重性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畸高畸低并未改变最终排名,其问题性质可能相对较轻(但仍属违规)。

   二、认定程序与步骤

1. 评审复核:评标委员会组长在汇总分数、编写评标报告时,应主动审查是否存在显著偏离的评分。组长应要求相关评委对其异常评分进行复核和书面说明理由。

2. 书面说明理由:对被认为畸高畸低的评分,评标委员会应要求给出该分数的评委提供详细、具体、基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必须客观、充分,能够解释其评分依据。

3. 评标委员会集体认定:

评标委员会应集体审议该异常评分及其书面理由,    判断该理由是否合理、充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如果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认为该评分畸高畸低且理由不成立,即可认定为畸高畸低。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异常,应向评标委员会组长提出质疑,要求其按程序处理。

5. 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在投诉或检查时):

如果投标人投诉或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嫌疑,监管部门应调取评标资料(包括各评委原始打分表、评分理由、评标报告、录音录像等)。

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或自行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复核,重点审查:

1)评分结果本身是否显著异常。

2)评委的书面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招标文件。

3)该异常评分是否影响中标结果。

监管部门最终作出是否构成畸高畸低的行政认定,并据此决定是否要求评标委员会修正、是否否决评标结果或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三、常见原因与处理

1、常见原因:

1)评委对招标文件理解偏差、专业能力不足。

2)评委责任心不强,敷衍打分。

3 存在倾向性或偏见(地域、品牌、人际关系等)。

4)最严重情况:存在腐败行为(收受贿赂、请托关照)。

2、处理措施:

1)评标委员会自行纠正:评分经认定畸高畸低后,该评委应修正其评分。如果拒绝修正,其评分可被排除(需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以其他评委的有效评分计算平均分。修正或排除后需重新计算总分和排序。

2)评标结果无效:如果畸高畸低无法修正或已影响结果的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关分项评分甚至整个评标结果,建议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

3、行政处理:监管部门认定后,可责令改正、重新评标、宣布中标无效、甚至重新招标。对涉事评委,可给予警告、取消担任评委资格、列入黑名单等处罚。

4、法律责任:如涉及串通投标、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